译文 | 寻求更多证据是我们的认知义务
原题名:The Epistemic Duty to Seek More Evidence
作者:理查德·J·霍尔(Richard J. Hall,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查尔斯·R·约翰逊(Charles R. Johnson, Washtenaw Community College)
从夏娃开始,历代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存在一些值得冒险或努力去追求的认知目标(epistemic goals)。追随詹姆士“知晓真理,避免错误”(know the truth and avoid error)的箴言,近来许多认识论者都将认知总目标表述为: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命题(Alston, 1988, p. 258; Steup, 1988, p. 74; Feldman, 1988, p. 247; Foley, 1987, p. 8, 脚注3)。尽管对于这一目标——尤其是它的“所有”的部分——人们可能会产生疑虑(难道,相信那些完全不重要的无用的真理,真的是我们的认知目标吗?),出于本文的目的,我们将采纳这个目标。我们确信它是对的,但我们的目的并不是论证它,而是试图表明:如果你接受这个目标,那么你就有义务承担某个艰巨的后果。许多人会将这个后果当做对这个目标的归谬反驳,但如果你像我们一样接受这个目标,那么我们就得在认知上做好准备(gird up our epistemic loins)。伊甸园外的生活在认知上是艰辛的。
01
认知义务
如果你接受目标G,而且行动A是实现G的最佳方式,那么在某种意义上你应当做A,或者说,做A对于你而言是理性的。我们可以说A是相对于G的一个义务(duty)。但是,在如此使用“义务”一词时,我们不想传递任何道德上的弦外之音。所以,有目标的地方就有相关联的义务。在此,必须在所谓的相关联的客观和主观义务间作出一个区分。
关联于G的客观义务就是事实上最能导致G的行动。主观义务则是这样一个行动,主体相信它最能导致G,或者说,当主体已尽其所能(或作出充分尝试)去确定哪个行动最能导致G时,她相信它最能导致G。
将所有这一切运用到认识论上,我们可以说,有认知目标的地方就有相关联的主观和客观认知义务。我们将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作为认知目标。对于任何真命题p,事实上最能导致这一目标的行动就是相信p。所以,对于任何真命题p,人们的客观认知义务就是相信p。类似地,对于任何假命题,人们的客观认知义务就是不去相信它。对于客观认知义务的阐述到此为止。
更有趣的问题关涉主观认知义务。缩写一下上文的表述(“当主体已尽其所能去确定哪个行动最能导致G时,主体所相信的最能导致G的行动”),并将其运用到认知领域,我们就得到奇泽姆关于人们的义务的著名描述:“尽其所能,使得对于其所考虑的任何命题h,接受h当且仅当h为真。”(Chisolm, 1977, p. 14)但是这并没给我们多少帮助。为了尽己所能去相信h当且仅当h为真,我们究竟应当做什么?
我们这种浸淫于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中的人会同意,尽其所能去相信真理要求考虑证据。证据是我们达到真理的最好向导;证据越支持一个命题,这个命题就越可能为真。
关于我们的信念应当如何关联于我们的证据,人们已经提出了一种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笛卡尔式的严苛版本,它要求信念具有确定性(certainty);也包括更加宽松(也更加合理)的版本,它要求当我们拥有肯定性(positive)、否定性(negative)或中立的(neutral)证据时,分别采取相信、不相信以及悬置的态度。由于这些备选规则描述的是主体现时的(present)信念应当如何关联于她的现实的证据,我们将它们称为我们主观“共时性”(synchronic)认知义务的版本(见Foley, 1988, p, 127).(为了行文简洁,我们在下文通常会删除“主观”和“认知”的限定词。)
关于根据现时证据恰当调整现时信念的共时性义务,是否就是我们相对于相信且只相信真理这一认知目标的唯一义务呢?难道我们没有面向未来的“历时性”(diachronic)义务——例如寻求新知识、探索未知领域,涉足他人未及之处的义务?更加通俗地说,难道我们甚至没有为我们不确定的命题寻求更多证据的初定(prima facie)的历时性认知义务吗?
近来一些认识论者似乎否认任何历时性认知义务的存在(Foley, 1993, p. 19; Feldman, 1988, p. 250-252)。他们论证说,共时性义务是唯一的严格意义上的认知义务。“……关于认知义务的关键问题是‘我现在应当相信什么?’……”(Feldman, 250)显然,他们之所以持有这种关于认知义务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将相信且仅相信所有真理这一认知目标理解为某种“现在时”目标:在当下的时刻,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认知目标关涉的是,现在相信那些真命题,且现在不要相信那些假命题。”(Foley, 1987, p. 8, 原文为斜体)
但是即便搁置“现在时”目标在直觉上的麻烦(难道目标根据其本性不就是某种在未来追求的东西吗?为了实现一个字面意思上的现在时目标,你究竟能做什么?),与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这一(现在时)认知目标相关的共时性义务的困难仍然存在:至少,如果作出两个非常合理的假定,共时性义务实际上与追求这个目标实际上是不相容的。
1. (假定)存在一些命题,我们现时的证据对于它们是中立的(不妨将它们称作“中立命题”)。
2. (假定)根据任何一种合理的共时性义务的版本,我们应当对中立命题悬置判断,也就是既不相信也不相信其否定。
3. 因此,根据任何一种合理的共时性义务版本,存在一些命题,我们既不应当相信他们,也不应当相信其否定。
4. 但是对于任何命题,要么它为真,要么它的否定为真。
5. 因此,根据任何一种合理的共时性义务版本,存在一些我们不应当相信的真命题(因而我们必不会实现现在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命题的认知目标)。
即便是相对于更加合理的认知目标,即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相信且仅相信所有真理,共时性义务也是不足够的,因为它允许认知主体止步于中立命题,既不相信它也不相信其否定。我们要做些什么呢?共时性义务,特别是我们已经考察过的版本——当我们拥有肯定、否定、中立的证据时,分别要求我们相信、不相信、悬置判断——就其本身而言是非常合理的,当然不应被抛弃。那么,我们能否加上某些额外的认知义务,以便填补共时性义务在中立命题上留下的空缺呢?要加上一个武断而非理性的规则当然不是件难事:对于任何中立命题,丢一个硬币,如果正面朝上则相信它,如果反面朝上则不相信。但是遵循这种规则不能满足我们的主观认知义务。因为我们的主观认知义务是尽我们所能去决定命题是否为真,而丢硬币并不算尽我们所能。那么尽我们所能究竟是什么?答案是:收集关于它们的更多证据。
在这篇文章的剩余部分,我们将探索寻求更多证据(seek more evidence)的主观历时性认知义务。首先,我们将讨论这个义务的范围以及对它的辩护(第二节),它涉及的确定性观念(第三节),以及它与信念自愿论(doxastic voluntarism)的关系(第四节)。随后,我们将罗斯关于初定义务和实际义务(actual duties)的区分运用于它(第五节),并根据这个区分讨论它与其他非认知义务之间的关系(第六节)。
02
寻求更多证据之义务的范围与辩护
根据现时证据调整现时信念的共时性认知义务和寻求更多证据的历时性义务之间的区别,以及对于后者的需要,在中立命题上得到最好的体现。假定“宇宙将保持膨胀”这个命题是中立的。如果现时的可用的(available)证据对于它是中立的,那么任何合理的共时性认知义务的版本都将要求我们对其悬置判断,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有利于它而非它的反面。但如果我们止步于这样一个悬置的状态(如果共时性义务就是我们唯一的认知义务,那么为什么不应如此呢?)我们将不会在这个问题上获取真信念。但我们应当尽己所能去相信关于这个问题的真信念。如果我们收集更多证据,那么,如果证据变得有利于某一方,而我们根据这证据形成信念,那么我们将很可能在认知目标的方向——即相信关于宇宙膨胀的真理——取得进展。
有些命题明确地得到了现时可用的证据的支持,而且任何非怀疑论版本的共时性认知义务都会要求我们相信它们;但即便如此,如果这些证据并非是决定性的(conclusive),那么我们仍可能形成错误的信念。非决定性证据就是非决定性的。未来获取的证据可能有利于相反的方面。所以,即便在这种情形中,为了尽我们所能去形成真信念,我们也应当收集更多证据。对于任何根据我们证据并非确定(less than certain)的命题,我们都有历时性义务去寻求更多证据。
上述讨论指出了两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未来证据可能倾向于与现时证据不同的方向。也就是说,证据可能从中立变为肯定性,也可能从肯定性变为否定性。在这些情形中,共时性义务将会要求我们改变态度:分别是,从悬置改为相信,以及从相信改为不相信。这些改变反映了向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的认知目标的进步。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中我们对于一个很可能为真的命题保持悬置(因而并非相信),在第二种情形中我们相信一个很可能为假的命题。(我们是基于后期更广泛证据的有利视角做出这种评估的。)但是随着我们收集关于一个命题的更多证据,还存在不同于这两种情形的可能性。其中之一就是,证据的指向保持不变:中立命题仍是中立的,肯定的也仍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形中,信念无需改变,因此我们对于认知目标并未取得进步(当然也没有退步)。
但要是关于一个命题的证据从肯定变为中立会怎么样呢?如果从中立变为肯定(因而从悬置变为相信)反映了一种进步,难道从肯定变为中立不就反映了一种退步吗?并非如此。因为尽管我们将从相信改变为悬置,我们并不是从相信一个很可能为真的命题,而是从相信一个有50%几率为真的命题开始作出改变的(这里仍然是从后期更广泛证据的有利视角做出评估)。如果我们将避免假信念与获取真信念等量齐观,那么我们后期的悬置就和前期的相信一样好。
总的来说,如果我们在一段时间内收集了证据,那么在未来我们至少会处于和现在一样好的认知位置,而且很可能比现在要好。因此,“尽我们所能去相信h当且仅当h为真”要求我们收集证据。
中立命题在我们的讨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们还会引发一个担忧。即便我们不知疲倦地手机新证据,要是有些命题在长期(in the long run)持续保持中立,(共时性义务)要求我们悬置信念,因而我们迟迟不能达至关于这些命题的真理,该怎么办?如果这是可能的,那么即便我们所主张的共时性和历时性义务的结合也可能不足以达到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的目标。但是这究竟是可能的吗?关于特定命题的证据真的可以在证据无限累积的过程中一直保持中立吗?毕竟,任何命题都是或真或假的。尽管我们并不很清楚这个问题,但为了认为这或许是不可能的,人们不需要持有一种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t)的真理理论。
我们给出如下对于寻求更多证据的义务的表述,在下文,它将被称作(D):
对于任何根据我们的证据并非确定的命题,人们有认知义务去寻求关于这个命题的更多证据。
03
确定性
(D)中涉及的确定性是认知意义上的,而非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因此,对于某人来说,包括逻辑和数学在内的必然真理可以是不确定的,且此人可能有义务去寻求更多证据。可以合理地说,直到最近几年,费马大定理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就是不确定的。
所谓主观和客观的认知不确定性之间的区分可能更为重要。当一个命题并非确定时,某人可能觉得(feel)它是确定的,甚至可能相信它相对于其证据而言是确定的。“当它并非确定时”的意思是,当她所拥有的证据并非在事实上赋予(confer)该命题以确定性。她对这个命题感觉到的以及所相信的确定性是我们所说的主观确定性,而她的证据未能赋予给它的这种确定性则是我们所说的客观确定性。详细说明这两种意义上的确定性超出了我们的能力以及篇幅的限制。退一步说,它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对应这两种意义上的确定性,我们可以将(D)分别表述为两个版本:
(D-obj)对于任何根据S的证据并非客观确定的命题,S有客观认知义务去寻求更多证据。
(D-subj)对于任何根据S的证据并非主观确定的命题,S有主观认知义务去寻求更多证据。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造成了认知“可谴责性”(blameworthiness)的区别。如果一个人面对某个对她而言客观不确定的命题不去寻求更多证据,那么如果她相信这个命题对她而言是确定的,并且没有任何知晓不确定性的办法,那么她可能仍然在认知上不可谴责。一个从小就被教导确信(be certain about)《圣经》中的说辞的年轻人可能是这类例子:在日常的关于证据和确定性的标准之下,我们会说,根据她的证据,许多她主观上确凿相信(believes with certainty)的命题事实上并不是客观确定的。但是我们也很可能说,至少在她长大之前,她没有任何办法知道这一点,因而在认知上不可谴责。(相反的例子是否可能发生——即,一个命题对于某人而言事实上是客观确定的,但他却相信这不是确定的——是不清楚的;可能笛卡尔在他的第一轮沉思中就将自己带入了这样一个状态。)
04
信念自愿论
假定应当蕴涵能够(ought implies can)。不妨再像许多人那样假定信念自愿论(即,信念这种行为是一种受到信念持有者控制的自愿行为)是假的。这样一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任何关于信念的义务,无论是共时性的还是历时性的。与题记所引用的洛克的想法一致,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尽管共时性认知义务预设假定信念是一种你能够自愿选择做或者不做的事情,(D)并没有这种预设。(D)并没有说你应当相信什么,而是要求你去收集更多证据。而如果人类有任何自愿行动的话,那么收集更多证据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有任何自愿行动,那么去天文台观察红移就是其中之一。
看上去,(D)以一种间接的方式预设了信念自愿论,即假定,当你已经获得进一步证据,你将能够根据这些证据来调整信念(否则起初为什么要收集进一步的证据呢?)。但这是不对的。尽管我们的信念在因果上完全被决定,但是只要肯定的证据倾向于导致信念、否定的证据倾向于导致不相信,那么收集更多证据仍然(对真信念这个认知目标而言)有所裨益。只有当信念自愿论为假且证据不具有这种因果效力时,收集更多证据相对于相信且只相信所以真理的目标而言才不成其为一件理性的事。
05
历时性义务是一件初定义务
很显然,人们不能真的对于每一个不确定的命题都去追求更多证据。如果应当蕴涵能够,这就意味着根据某种意义的“义务”,人们不可能有对每一个不确定的命题追求更多证据的义务。对于(D)我们需要做出一些限制。
尽管人们在此可能会想起康德对于完全义务和非完全义务(perfect and imperfect duties)的区分,我们将遵循罗斯(1930)对初定义务和实际义务的区分。如果你在某个情形中得承担好几个义务,这些义务就是初定义务。如果这些初定义务命令你做一些互不相容的事,你就不能全部履行它们。最强的或最重要的初定义务(或者某个新的,从初定义务的互相作用中产生的“合成的”(resultant)义务)就是你的实际义务——这个义务就是通盘考虑下(all things considered)你在这个情形中应当做的事。
将这个区分运用于我们的认知领域,我们就可以说,对于每个不确定的命题,你都有初定义务去寻求关于它的更多证据。但在任何一个时刻,可能有许多甚至可能是无穷多命题对你来说是不确定的。你不能同时履行所有这些初定义务。所以,你应当首先寻求关于哪个命题的证据——你的实际历史性义务,你的“通盘考虑下”的义务,究竟是什么呢?
显然,在“优选”(prioritizing)我们的收集时,认识论之外的考虑确实也应当起到主要作用。社会、政治,以及经济上的重要性决定了研究资金将投往何处,进而决定了研究的大体方向。关于对需要收集证据的命题进行排序,是否存在任何纯粹认知上的考虑——即直接出自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的目标的考虑——显得不那么明显。我们将提出一些可能性,但是这是个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大问题。
对于任何命题,两个相当明显的考虑是:收集关于该命题的证据究竟有多难,以及是否有其他人已经在进行收集工作。尽管有点实用主义,这些考虑看上去可以直接由我们的认知目标而得到辩护。如果你可以在5分钟内获取关于p、q、r的大量证据,但即便你倾尽毕生精力也只能获取关于s的很少证据,那么如果你对p、q、r而非s做研究,你就能够更快地走向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的目标。此外,如果有其他胜任的研究者已经在研究s了,那么如果收集关于p、q、r而非s的证据,你就帮助整个社群(community)向目标取得了进展。
另一个我们看来可以在纯粹认知的基础上得到辩护的相关因素是一个命题得到现时证据支持的程度。假定p是一个中立命题,即一个证据既不证实(confirms)也不证否(disconfirm)的命题,而q是一个有很强证据支持的命题。相信q的话,我们将很可能有真信念。但无论我们关于p相信什么,我们得到真信念的几率都是50%。(而且如果我们对p悬置判断,那么我们得到真信念的几率就是零。)所以相较于q,我们对p更不可能有真信念。因此,我们应当对进行研究,直到关于它的正面或反面证据达到与q相同的程度。
也有可能的是,对于诸如“核心意义”(centralness),或“理论重要性”或“解释力度”此类东西的考虑应当在决定认知优先性上起到作用。例如,相较于一个关于榆树街上的砖房的命题,一个基础物理学理论的原理似乎就应当具有优先地位。这种说法预设了一个欧几里得式而非百科全书式的真理系统。但除非人们将认知目标从简单地相信且仅相信所有真理改为相信某个(演绎的、解释的,或其他某种)系统,这类考虑就不算是纯粹认知的考量。因为,我们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表明,相信且仅相信所有真理这个简单而未加限定的目标(请回忆,它在当代认识论中得到广泛认可)蕴含着什么后果,所以我们不考虑在系统性的方面对认知目标进行修改。
然而,纯粹认知的考虑远不能决定研究的优先性的完整命题序列。事实上,我们直觉上认为,即便纳入诸如社会重要性此类非认知考虑,我们也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序列。对于本节的主要问题,这意味着,人们拥有的为不确定命题寻求证据的众多初定历时性义务并不会自动产生一个统一的实际历时性义务。这个结果是否是不可接受的?是否构成这整个观点的归谬反驳呢?并非如此。缺少确定的序列并不意味着每个初定义务成为你必须要以非理性为代价去做的事。这只意味着,你对于去研究哪个命题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未定的(underdetermined)。我们猜测,对于许多道德义务而言也有类似的情形发生。
06
认知义务与其他义务
阿尔斯通认为:
“……我们必须区分‘完美的建议’对一个人的合理期待。如果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可以要求,对于各个候选信念的任何相关考虑,人们都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彻底的调查、对所有相关文献进行研究。但我们根本没有时间去做这些事情。”(Alston, 1988, p. 286)
即便引入了罗斯对初定义务和实际义务的区分,要实现(D)所表达的认知义务听起来仍然颇为艰难。我们真的可以承担如此严苛的义务吗?
这里有几个应当避免的混淆之处(我们并没有说阿尔斯通陷入了这些混淆)。首先,不要认为(D)要求你获得决定性证据之前对相关命题保持悬置。相反,我们认为你应当遵循某种反怀疑论的共时性认知义务,接受任何你的现时证据支持的命题。(D)所说的只是你也应当持续收集证据罢了。第二,所主张的义务是,你应当为对你而言并不确定的命题寻求更多证据。这与下述义务不同:对于这些命题,你应当追求确定性。如果你将你的余生都花费在收集宇宙膨胀的证据上,即便你从未达到确定性,你也已经履行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历时性义务。事实上,即便对于某些命题你根本不能达到确定性,只要你收集关于它的更多证据并据这些证据形成信念,你也更可能实现相信关于这个命题的真理的认知目标。因此,(D)的要点并不是你能够完成这个工作。当然,只有当你已经达到关于一个命题的确定性时,这个历时性义务才会消失。但只要你寻求更多证据,你就令人满意地履行了(D)。将这个义务与你帮助穷人的初定道德义务对比一下:你在帮助穷人的时候就履行了这个义务,但是直到贫困被消除或你不能在给予任何帮助,这个义务并不会消失。
但除了这些混淆以外,阿尔斯通很可能指的是你还有其他非认知义务需要履行。费尔德曼(1988, pp. 251-2)借助这个事实来论证不存在某种收集更多证据的纯粹认知义务。他的论证似乎是这样的:我们是否应当花时间去收集关于某个命题的更多证据完全是一件“实践的”(practical)事情(这是他的术语),包括道德、审慎(prudential),以及其他的考虑,而不仅仅是认知的考虑。因此,不存在什么收集更多证据的纯粹的认知义务。我们同意,人们在决定是否花费时间去收集关于一个命题的更多证据时必须考虑其他义务——道德的、审慎的,以及其他。但我们不同意,这个事实表明不存在任何(初定)收集证据的认知义务。一个类比论证同样可以说明,人们没有出于慈善而帮助穷人的初定义务,因为人们在最终决定如何使用其剩余的时间与金钱时,除了慈善的考虑外,总要考虑“实践的”因素,包括家庭、审慎,以及其他的考量。人类正是处在这样一个悲剧的境地中,有许多义务需要履行,而它们经常互相冲突。奇泽姆(1989, p. 59)认为,“认知上的要求可能被非认知的考虑压倒(be overridden)”。尤其是,我们的寻求进一步证据的认知义务可能被道德和审慎的义务压倒。因此,在任何具体情形中,我们是否应当切实地花费时间精力去寻求进一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的认知义务,也不意味着它不是纯粹的或主要的认知义务。
(D)很可能是一个颇弱的义务;在许多冲突情形中,许多道德和审慎上的义务可能压倒它。但它仍然具有一些重要性。如果你正在决定究竟是将晚上时间花费在用望远镜收集关于宇宙膨胀的更多数据上还是看电视上(如果你觉得看电视有助于增长见闻,那么就把它换成睡觉),而且两者在享受和其他方面都是相等的,那么(D)就会倾向于前者。
07
结论
我们的论题是一个条件句:如果你接受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的认知目标,那么你就得承担(D)——为不确定的命题寻求更多证据——这个初定认知义务。尽管我们并未在此做论证,我们仍然认为比这更强的论点也成立。我们认为,相信且只相信所有真理的认知目的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成立,因此每个人都承担初定认知义务(D)。对于屠夫、面包师以及其他不参与寻求知识的活动的人,认为他们也有认知义务(D)也是合理的吗?我们认为是的。正如每个人——不论他是否喜欢——都是道德主体,并因此有道德义务一样,每个人——不论他是否认可——也都是认知主体,并因此有认知义务,包括根据证据分派信念以及为不确定的命题寻求更多证据。夏娃的后代中唯一一类不用操心费力去收集证据的人,是那些出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力如此做的人。而你,幸运的读者,并不是他们中的一员。
密西根州立大学(霍尔)
瓦什特诺社区学院(约翰逊)